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大东〔2021〕122号)精神,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学生申请,会计学院审核,根据以下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通过二级学院民主评议的,可认定为重点资助对象: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以上情况的学生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可认定为重点资助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通过二级学院民主评议的,可认定为一般资助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资助等级。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或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如经常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无故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讨论,确定2025-2026学年会计学院资助对象初评名单。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详见附件
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请于10月3日16:00前反馈至会计学院学生办公室。
联系人:朱老师
邮箱:767179293@qq.com